除了法德和解的意味外,这也许也是法院设在斯堡的原因之一吧:大概只有在这样平静安详的地方,才能让人静下心来思考人权保护这样宏大而又纯粹的题目。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要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再如,我国要进一步推进有关民生方面的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需要,尤其是要对之前过多反映部门利益的原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促进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探索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为此,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
依法治国,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依法治理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来行使权力,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益于几十年来的欧洲一体化进程,现在从斯堡到对岸的德国小镇Kehl,不仅没有边检、海关,不需要护照和签证,不需要兑换货币,甚至坐公交车就可直达。
同许多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一样,《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亦多为原则性的,对其进行解释与适用便是法院的职责。由于法院每年收到的申请和作出的判决都数以万计,科学的工作方法对保证法院的高效运转便尤为重要。只可惜美好的时光总是转瞬即逝,此刻虽有万千感想,亦只能姑且整理成一文,聊以记录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我发现,法院发展出的这项原则十分精细,对公约的大多数条款,依据所涉权利的不同性质,赋予各成员国的裁量余地是不同的。
可见,我国的外交官员中存在着不少有着开放视野和现代理念的人才,颇为令人欣喜。例如,关于禁止以医疗目的使用人胚胎细胞、以及以科学研究目的捐献剩余胚胎细胞的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的Parrillo v. Italy案和关于非刑事程序中使用秘密侦查措施监控电讯的Zakharov v. Russia案都是具有很大政治、社会或宗教影响的案件,还可能成为标杆性案件(landmark cases)。
法院有着专门的培训部门,每年会举办两次Induction Course,系统性地介绍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此,法院在工作方法上引入了单一法官制(Single-Judge),对法律原则明确或案情相似的案件仅有一名法官便可作出判决。 内省篇——认识自我 我在这次实习经历中的收获是巨大的,而其中最重要的也许不是人权法专业知识的积累,而是自己的眼界得到了开阔。然而,时间久了,自己不仅逐渐习惯,甚至也学会了以积极的眼光看待:法国的医院和银行绝无国内排不完的长队,在预约的时间内享受一对一服务。
在对中国法律进行检索后我发现,我国对监狱犯人进行管理的法律理念竟颇为先进——不仅将犯人依据所犯罪行和改造情况分为不同处遇,部分宽管级处遇的罪犯还享有接受家人来访、共进年夜饭、甚至离监探亲的待遇,充分显示了我国以实现对犯罪分子改造为目的的监狱制度的人性化。总体上说,法国人的生活节奏要比国人慢上一大截:除了八月份的集体休假时间令人羡慕外,法院的咖啡厅几乎全天都有人在喝咖啡、聊天。根据法院的判例法,若当事人在被引渡后可能受到违反公约条款(如酷刑torture等)的对待,成员国便不得执行引渡。其中,有涉及公约第2条下国家对可疑死亡进行调查程序性义务的Tun? v. Turkey案,涉及司法程序中言论自由限度的、关于律师在媒体上发表批评当事法官言论的Morice v. France案,也有前面提及的颇具伦理争议的Parrillo案等。
我半开玩笑地对同事说,我们中国的法律人总是喜欢批评中文法律学术翻译的糟糕现状,老师们常常告诫学生要学好外语去读外文原文,以避免受译著荼毒,并已近乎成为政治正确了。而比较法的研究则是与法院所确立的一项原则——margin of appreciation(法语marge d,appréciation)直接相关,意即在缔约国就某个法律问题已有共识的情况下法院将倾向于更加严格地适用公约,而若某个法律问题缔约国国内法差别较大——即未形成欧洲共识(European Consensus)——的情况下,倾向于尊重各国国内法和国内法院的判决。
无论法学论证多么充分,在当时看来或许都不能获得多数赞同。该案中,一名居住在匈牙利的具有中国和塞拉利昂双重国籍的申请人在中国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其同时也负责定期对法院的判例法进行梳理汇编。由此可见,即便是西方国家,对于很多人权问题的看法也是各不相同的。这是法院作为地区人权法院的一项特有原则,对国际人权法理论和实践亦有重要影响。我所撰写的反馈虽全篇皆是法律分析,自己却觉笔尖常带感情,似乎自己得出的有罪结论某种程度上也使正义得到了伸张。法院的许多员工都将家安在了德国,每天跨越国界上下班。如果说作为人大的学生相对于各省属高校的学生来说已经做到了national(相对于local)而言,那么这次经历使自己迈入了走向international的轨道。
很难想象今天再回到几十年前的样子将会怎样。由于斯堡位于德法边境的欧洲中心位置,去往许多地方都十分便捷,因此我也利用假期去了一些地方旅游。
千百年来,这一地区在法国和德国之间究竟经历了多少次治权的转换,除了历史专家外可能很少有人能说清。实习期间,我还为Steiner法官撰写了一篇文章,介绍法院的margin of appreciation原则。
尽管其在阅读上造成的障碍很小,但要将其准确地翻译成中文却经常需要逐个在专业的法律辞典上查找,有时还需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确认。我甚至觉得,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判决的案件越有争议、越前沿、甚至越细枝末节、越千奇百怪,就越是说明了人权保护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已经能够基本做到准确而又相对快速地翻译文字,但要做到避免翻译腔、方便读者阅读,而同时尽量追求语言的美感,便不是每次都能达到的要求了。由此推而广之,目前中国与其它国家在很多领域存在的误解,在绝大多数时候并非对方有意为之,而是出于不了解和想当然所造成的。也许我们对译者太过苛刻了(当然,少数确实文法不通的译著除外)。感谢Elisabeth Steiner法官、我的导师Aysegul Uzun,以及法院的诸多同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使我在法国度过了愉快的工作和学习生活。
中方因此向匈方提出了引渡请求,并作出了不对其适用死刑的正式承诺。这些研究报告主要有三类,分别关于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和(公约缔约国)比较法。
见到人微笑着说声Bonjour!,吃饭时互道Bon Appétit!,下班时说声Bonne Soirée!,令人一整天都处在心情非常愉悦的状态中。而近年来法院对一系列武装冲突中侵犯生命权案件的判决更是打破了人们认为国际人权法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而武装冲突中主要应适用国际人道法的传统观点——在关于俄罗斯对车臣武装发起军事行动中导致平民死亡的Isayeva v. Russia案中,法院将国际人道法关于战争中保护平民的原则与法院的相关判例法有机结合,认定俄罗斯因在军事行动中使用了超越绝对必要(absolutely necessary)的武力导致平民死亡而违反了公约第2条。
由此再联想到近期著名翻译家孙仲旭先生早逝的消息,不禁令人唏嘘不已。其中,中国外交部某访问团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首先,法院的判决使用了大量法律英语、甚至常夹杂拉丁语和法语,而对案情的描述中亦经常出现特定领域的专有名词。因此,该案也被法院划除(struck out of the list)。我在向他说明绝大多数公民已能毫无困难地申领护照时,也坦诚地告诉他少部分地区仍不属于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申请出境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实。除了法德和解的意味外,这也许也是法院设在斯堡的原因之一吧:大概只有在这样平静安详的地方,才能让人静下心来思考人权保护这样宏大而又纯粹的题目。
例如,马航客机在乌克兰上空被击落后,我就曾被一名乌克兰同事问及中国是否曾击落过民航客机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旅行时最大的感受是,行万里路必须与读万卷书结合
如果一国最高法院仍对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司法保护犹豫不决、如果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审理的仅限于诸如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这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只能说明该地的人权保护仍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这也使他们曾数次遭到两国当局的区别对待。
由此再联想到近期著名翻译家孙仲旭先生早逝的消息,不禁令人唏嘘不已。而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是否应享有被配偶探访并不受监视地发生亲密关系的Khoroshenko v. Russia案则令人感叹,原来这里也有人权法问题并可向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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